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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关于开展江苏省“十五五”期间第一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7-15     【转载】

关于开展江苏省“十五五”期间第一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近日印发通知(苏科平发〔2026〕98号),正式启动“十五五”期间第一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 经核定的科研机构,可享受进口科研用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科研成本。

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须于2026年7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扫描版及word文档)统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实施类别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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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院所

由省、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经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信息与战略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 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 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

(二)转制科研院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0〕100号),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省属科研院所。

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申请:

  • 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 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章程

  • 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

(三)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

新型研发机构

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举办,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2.  符合国家科技战略部署和规划,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申请;无主管部门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申请

  • 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 提交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

  • 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

(四)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完善

  2. 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4.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5. 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

  • 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 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 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

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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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报告要求

  • 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负责审核的部门

  • 负责审核的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并分批次集中向省科技厅备案

(二)年度复核要求

  • 负责审核的部门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其负责审核的科研机构变更等情况(无变化的报送无变化)

  • 省科技厅每年复核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将复核后的名单函告南京海关

(三)诚信原则

  • 名单审核工作遵循“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原则

  • 各审核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 科研机构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审核部门或省科技厅查实后,由省科技厅将其调整出核定名单

(四)已征应免税款处理

  • 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具备免税进口资格的科研机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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